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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大365_mobile365体育投注英超_足球365是什么意思水利局

        关于印发温河、桃河、义井河、蒙村河、李家庄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报告的通知文件(阳政办发〔2020〕66号)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20 发布机构:

          为充分发挥河道功能及效益, 依法加强河道工程保护与管理,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晋河办[2018]4号)要求,我市编制完成了温河、桃河、义井河、蒙村河、李家庄河等五条市领导担任市级河长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报告。

          一、划界目的

          通过准确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范围边界,为河道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设立界桩标志奠定基础,确保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为全面实施河道生态文明建设与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二、划界原则

          1、依法依规,统筹规划,立足长远,结合现状,科学合理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GB50286-2013)、《山西省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等技术标准,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3、与铁路用地相邻的部分河段,河道规划治导线、河道管理范围线均不划入铁路管理范围线内。

          4、为保护堤防安全稳定和防洪抢险通行要求,根据《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关于“护堤地宽度为五米至十米”的相关规定,紧临河岸的公路作为堤防护堤地划入河道管理范围线内,为公路、河道共同管理范围。

          5、针对历史形成的河道内基本农田情况,按照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水河湖[2020]10号)精神,统筹基本农田防洪安全和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调查资料的矛盾综合考虑,统筹划定河道规划治导线及相应河道管理范围线。

          三、划界内容

          1、划界最终成果包括:规划防洪标准、规划河道治导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2、划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河道调查、地形图测量、航拍摄影、水文计算、河道治导线规划、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等。

          3、规划河道治导线

          河道治导线为洪水治导线,按照城镇、乡村河段的防护对象重要性、人口、耕地等指标,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确定同一河道不同河段防洪标准。根据洪水计算结果和河床断面进行全河段水面线计算,在已测量的地形上进行治导线规划。

          有堤防河段,复核其行洪能力,基本以已有堤防线为河道治导线。无堤防河段和堤防不达标河段,以设计洪水淹没线为河道规划治导线。部分特殊情况河段(桃河下游基本农田较多段),综合考虑已有堤防、控制河宽、已有护地堤、基本农田边界线,统筹确定河道规划治导线。

          4、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根据《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山西省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规划的河道治导线,向两岸外延五至十米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线。

          四、河道管理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禁止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禁止种植高杆作物、芦苇和树木,禁止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2、《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等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围垦河流。《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修建挑坝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开采地下资源,截水、阻水、排水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涉河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