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山西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主动适应水利改革需要,秉持“能落实,可操作,真管用”地方立法原则,聚焦水利重点领域立法重点和难点,与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黄河保护法》立法同频共振,先后推动完成了《关于加快实施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水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创新工作亮点纷呈。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坚持全流域“一盘棋”理念,通过“三法合一”的方式,去旧增新制定新的《条例》,标志着依法治汾进入新阶段,《条例》创新点有:一是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强化汾河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二是依法将汾河保护纳入国土空间、水资源、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强化规划约束;三是系统推进汾河流域水生态、水环境综合治理,维护汾河健康生命,实现人水和谐共生;四是立足“四水四定”,在流域水资源超载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生态水量保障、汾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有效落实水资源优化配置、深度节水控水、地下水压采、河湖生态补水、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做出约束性规定;五是科学把握流域自然本底特征、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规定依法划定河湖管理、生态功能保护线、水环境重点保护区等范围,实行严格的法律保护措施;六是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协调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七是聚焦流域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河湖管控、水污染防治等执法重点,赋予有关部门法定职责,严肃查处违法取用水、妨碍河道行洪、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并对《条例》贯彻落实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通过修正《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增加了水资源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约束性条款,从区域整体上立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
修订后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逐条明确泉域保护规划、行政许可、限制和禁止性条款等法律规定,大大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一是更加突出保护优先。根据全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实际情况,明确“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根据划定的泉域保护范围及其重点保护区编制保护规划和制定保护方案;二是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了各级水利部门职责,同时增加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行政审批、能源、地质勘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泉域保护职责规定;三是根据《立法法》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率先明确了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强化了泉域水资源的源头保护;四是更加强化对泉域保护范围内的管控,在泉域保护范围内,将原《条例》规定的“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修改为“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进一步加强了对泉域孔隙裂隙地下水的节约和保护,同时,将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禁止采煤、开矿、开山采石等行为由原规定的“泉水出露带”区域扩展到“泉域重点保护区”,进一步强化了泉域生态环境保护;五是更加突出泉域水资源补给恢复、集约利用和文化保护。增加了泉域水资源补给保护规定,对已经干涸或者可能干涸、消失的泉域水资源,采取补救措施逐步恢复。
下一步,山西将遵循法治之“纲”,立好法治之“规”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明确的国家启动的水法、防洪法、河道采砂立法工作最新动态,进一步推进完善水利地方法规体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水利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努力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来源:省水利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