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
(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本市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仲裁工作。
(十)承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本市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本系统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指导本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