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现将2021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批准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二、组织实施
(一)2021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工作由各设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设立单位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司法局备案,并逐级上报市司法局。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结果应当结合其遵守宪法、法律和为本设立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情况综合确定。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基本称职”:(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2021年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不称职”:(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造成严重后果的;(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3)2021年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4)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5)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考核备案时间
5月1日至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四、备案办理程序
(一)考核备案流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备案采取“就近”原则,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县(区)备案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参照社会律师考核备案工作,在《律师工作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印章。
(二)考核备案材料。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先登录律师综合管理系统“信息补全”模块,补全确认个人信息后,再办理线下考核备案。(管理系统地址:https://app.sft.shanxi.gov.cn/lsgl/backend/login.jsp,账号:工作证号,初始密码:Shanxi@$2021)。
设立单位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管理的部门准备好以下材料(包括电子版)后,前往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线下考核备案。(有关附件电子版可至山西司法行政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1、设立单位2021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持有的《律师工作证》;
3、《申请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名单》(附件1);
4、《山西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附件2、3、4,一式两份,出具考核等次意见后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公告格式(附件5)。
因《律师工作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备案已满,需换发工作证书的,设立单位应先换领新证后,再进行考核备案。
(三)县(区)司法局上报材料。各县(区)司法局要在5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以下材料(包括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司法局公章)。
1、2021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总体情况报告(可结合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情况报告一并报送);
2、《申请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名单》汇总表(附件1);
3、《山西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部分分类汇总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4、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告格式汇总版。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正常执业,请各设立单位、各县(区)司法局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及时登录系统完成个人信息补全确认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备案工作。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考核,逾期不办理者,不得执业,由所在单位将《律师工作证》交回,并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对于连续两年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通报其设立单位;对于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考核的,设立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及处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可办理2021年度检查考核。
(三)已从设立单位退休、调离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不宜担任或设立单位不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人员,不参加此次年度考核。请各设立单位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管理的部门收缴其《律师工作证》并交回,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申请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名单
5.公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