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2021〕7号
各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精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三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师资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分类规范
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或者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参与举办或变相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现有“公参民”学校视情况转办为公办学校、继续举办为民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一)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二)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三)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完善管理模式。
(四)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冠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
(五)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六)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
(七)既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公参民”学校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对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要求,逐项抓好工作落实。要坚持属地原则、以县为主,全面摸底排查、理顺体制机制,确保“公参民”学校全部纳入清理规范范围。省级层面及时掌握各地推进情况,加强工作调度,推动各市、县(市、区)压实党委政府责任。市县两级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确保2022年底前全部清理规范到位。
(二)稳慎有序推进。“公参民”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一校一策”、平稳推进。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要分阶段分步骤有序退出。对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的“公参民”学校,要妥善做好学生的分流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教职工的安置工作。公办学校要规范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得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违规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管理、教研或教学成果等无形资产。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宣传引导,传播正面声音,稳定社会预期,做好风险研判,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各项措施平稳有序落地。
(三)强化督导问责。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加强监督检查,把清理规范“公参民”学校情况纳入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加强督促整改,严格责任追究,防止走形变调,确保核实一所、清理一所、到位一所。各级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推动落实重点任务,对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的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委编办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