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方便社会各界利用馆藏档案资料,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合法有效证件,港、澳、台胞和侨胞持回国证明或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外国组织和个人(含外籍华人)持护照或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查阅馆藏开放档案。
2.我国公民和组织持单位介绍信,港、澳、台胞、侨胞及外国组织和个人(含外籍华人)持有效证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市档案馆特许同意,可查阅馆藏未开放档案。
3.查阅者利用档案请向本馆管理人员讲明查阅内容和利用目的,履行登记手续,及时将档案利用效果进行反馈。
4.利用本馆档案资料,只限在馆内查阅,不得擅自带出查阅室或转让他人查阅,档案查阅完毕应及时交还。如需作凭证的复制件,须加盖本馆档案查阅专用章方可生效。
5.利用本馆的档案资料,未经授权或本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凡涉及保密内容的档案材料,需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不得外泄、外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利益。
6.馆藏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未经工作人员许可,利用者请勿摘录、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或擅自在馆阅览室电脑上插接任何电子设备。严禁拆散、涂改、折叠、圈划、裁剪和撕毁等损坏档案的行为。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