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利厅网站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近期,根据省政府《山西省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的相关要求,省水利厅向全省水利系统印发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晋水规发〔2022〕5号)及水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及裁量权基准),对存在裁量空间的涉水行政执法权进行细化、量化,《办法(试行)》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试行)》包括总则、裁量标准、程序与监督、附则共四章26条;裁量权基准共90项,按照河道管理(27项)、水工程管理(19项)、水文水资源(28项)、水土保持(11项)和其他(5项)五类划分,对18部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具有裁量空间的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一般设置了3-4个裁量档次。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水法律、法规、规章中处罚标准、幅度不同的,以上位法为准尽可能保持相互衔接。
《办法(试行)》及裁量权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水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从轻、减轻、从重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为确保各级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能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办法(试行)》立足于进一步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水利系统水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有重要意义。
《办法(试行)》及裁量权基准划分裁量权基准以客观基准为主、以主观基准为补充。客观基准分为9类,分别为取水量(取水能力)、管道长度、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物所占面积(数量)、预计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投资额、违法次数(比例)、建设(安装)程度、河流类型。主观基准共分为5类,分别为性质、情节、态度、拒不改正、拒不配合。
《办法(试行)》及裁量权基准采用四档裁量阶次,分别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并根据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对应的情节显着轻微情形,明确了不予罚款的阶次。